北京科技大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学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水平,促进人事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更好地为学校组织人事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关于做好文件改版涉及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学校党委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形成的关于教职工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等情况,并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的历史记录材料。我校干部人事档案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档案馆共同负责。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侧重负责制度、机制、内容方面的建设;档案馆侧重负责档案整理、利用与保管等技术方面的建设。档案馆所有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人事处集中管理。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由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并有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归档及利用工作。
第五条 档案馆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协助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三)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五)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档案馆应当与档案形成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督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干部人事档案保管须有专门空间,专人负责。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
第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第四章 收集归档
第七条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的范围,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及时将全面反映教职工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收集归档,充实档案内容。
第八条 教职工来校前的档案,由人事处会同二级单位党组织、档案馆负责审核、接收、鉴别、收集;教职工在校期间形成的归档材料,由相关部门于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
归档材料必须由各单位档案员或其指定的正式工作人员移交,应手续完备,填写移交清单,且由档案员和移交人签字。
第九条 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十条 收集归档的材料应对象明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严禁造假、涂抹勾划。
第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国际标准A4纸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第五章 档案利用
第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应当强化服务理念,严格利用程序,创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发挥档案资政作用、体现凭证价值。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或二级单位党组织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对因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需出具无犯罪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查档证明等事宜,在职职工由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查档后出具;离退休、去世职工由离退休职工工作处工作人员查档后出具。
第十四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学校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等部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可查借阅相关人员档案;各单位正职领导、人事档案负责人和档案员,可查阅本单位教职工档案;拟调出教职工的接收单位或公证机构公证员,经人事处、组织部或被查阅人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人事档案负责人或人事档案员审批陪同,可查阅相关人员档案;国家安全部门,经保卫保密处审批并指定专人陪同,可查阅相关人员档案。
除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外,其他部门或人员查阅副处级以上干部或院士档案,必须由被查阅人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审批并指定专人陪同。
(二)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凭本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介绍信等,办理查借阅手续。
校外单位查阅档案者,来人单位凭本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介绍信,公证机构和国家安全部门凭本单位介绍信,由我校相关单位审批人在介绍信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携带查阅人相关工作证件,办理查阅手续。
(三)档案馆依规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查借阅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四)在规定时限内查阅。
第十五条 查阅人事档案必须在档案馆内进行,档案不得带出阅档室,可摘抄相关内容,不得给无关人员翻阅,不得擅自拍摄、复制。因特殊原因需要复制的,经档案馆同意,由档案馆工作人员协助复制。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交于无关人员翻阅,用毕销毁。
组织人事等部门有特殊情况需借出时,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借出的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给无关人员翻阅,不得擅自拍摄、复制,因特殊原因需要复制的,必须经档案馆同意,限时归还。
各单位开具“利用人事档案材料介绍信”和审批人审批时,必须对查借阅人员是否中共党员、是否具有查借阅权限等严格审核把关。
不得凭调查证明材料等介绍信查阅人事档案。
查借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抽取、增添、撤换、拆散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规制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档案转递
第十六条 教职工调离我校,人事档案须及时转递到新的工作单位人事(组织)部门。
第十七条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干部人事档案的转出,必须完整齐全,按规定进行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卷,要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
教职工凭人事处开具的转出档案材料通知单、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等材料,由档案馆办理转档手续。
第十八条 转出的人事档案,在一个月内未收到回执,要及时发函查询,避免丢失。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九条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圈划、损坏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六)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七)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人事处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及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可以根据此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另行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干部人事档案归档制度》、《干部人事档案库房管理制度》、《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等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注:此管理办法经十一届党委第252次常委会讨论通过,于2021年1月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