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档纪律
1.查(借)阅人事档案人员,严禁查(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严禁用电话查询和答复档案内容。
2.查(借)阅人事档案人员,严禁查(借)阅直属上级和非本部门人员的人事档案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除外)。
3.查(借)阅人事档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摄、抄录或复制档案内容。
4.查(借)阅人事档案人员,严禁涂改、圈划、增添、污损、抽取、折叠或撤换档案材料,严禁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5.查阅人事档案必须在档案馆内进行,档案不得带出阅档室,组织人事等部门有特殊情况需借出时,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借出的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给无关人员翻阅,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含休息日),限时归还。
6.各单位查(借)阅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且人员要相对固定。查(借)阅人须持所在单位党委开具的《借阅档案介绍信》,表中注明阅档人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阅档理由并加盖公章。
7.在校学生不得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
二、利用指南
1.校内各单位因人事任免、党员发展等工作需要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须持所在单位党委开具的《借阅档案介绍信》,由各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主办人员(须为中共党员)前来查阅。
2.教职工因办理房产继承、亲属落户等需要复印人事档案中干部履历表、学生登记表、派遣证等材料,须持所在单位党委开具的《借阅档案介绍信》(查阅离退休、去世人员的档案须经离退休职工工作处审批),由档案馆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查档提供。
3.对需出具无犯罪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查档证明等事宜,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党委查档出具;离退休、去世职工由离退休职工工作处工作人员查档出具。
4.教职工因出国查阅人事档案须经人事处审批。
5.校外单位因工作需要需查阅我校教职工人事档案,必须由两名中共党员干部持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经人事处批准后方可查阅。
6.编写校史、院史、组织机构沿革,撰写人物传记、从事科学项目研究等,一般不予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可直接采访本人。如因本人已经逝世或失忆,因病不能口诉、书写等情况需要查阅人事档案,须经人事处和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后,只许查阅档案的有关部分内容,且由我校负责此项工作的主办人员(须为中共党员)前来查阅。
7.查阅副处以上级别的教职工人事档案须经校党委组织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