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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档案的利用

作者:B1107463       时间:2019-04-15 14:53:12       浏览量:

学生档案的利用

(一)学生本人因私利用(出国、求职、升学等)

1.须持所在学院党委出具的介绍信;

2.利用内容包括复印档案中的成绩单、体检表等材料;

3.《入党志愿书》不提供复印;

4.如需查阅入党时间、入团时间等档案信息,须由被查阅人所在党支部的支部书记或委员持学院党委出具的介绍信到档案馆查阅;

5.本人不能查阅自己及亲属的档案;

6.档案材料不允许拍照。

(二)出具证明

1.可出具的证明内容有无犯罪记录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

2.填写证明材料须由学院辅导员持介绍信到档案馆根据档案材料内容填写。

(三)学校相关单位因公利用

1.各学院、组织部、保卫处、纪委可因公利用学生档案,复印或摘抄档案中的部分内容;

2.校内单位利用学生档案,均应由所属党委出具介绍信,由党委秘书或相关负责人持介绍信到档案馆查档;

3.不提供电话查档。

(四)用人单位政审查档

1.须持用人单位的介绍信和学生所在学院党委的介绍信,由学院相关负责人陪同到档案馆查档;

2.如需填写工作单位提供的政审表格等了解学生情况的材料,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的辅导员或相关负责老师持学院介绍信到档案馆查档填写。档案馆不提供政审服务。

3.政审工作必须在档案馆内部进行。任何校外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将档案借至校外单位利用。

4.不提供档案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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