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党群、行政类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为加强我校党群、行政类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使之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我校在党群、行政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和声像载体材料,均属党、政档案。
第三条 由校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全校党、政档案并确保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 应归档的党、政文件材料实行各部门、各单位立卷归档制度。
第五条 党、政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应实行“三纳入”,即纳入各部门、各单位的计划和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四同步”管理: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党、政档案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确定适当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协同校档案馆认真做好党、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 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党、政档案的作用。
第八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保卫制度、严格党群、行政类档案的借阅制度,确保档案的机密和安全。
第二章 归档范围的确定
第九条 归档的党、政文件材料必须对学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作用,凭证作用和研究价值。
第十条 归档的党、政文件材料必须反映学校党政部门职能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一条 归档的党、政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彼此间的有机联系,照顾不同部门的不同特点。
第十二条 归档的重点以本校形成的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为主,特别是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材料。其次才是上级和其他单位发来的文、电及附件。上级来文中,应以针对学校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为主。
第十三条 不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1)上级机关普发供参阅、不办的文件材料。2)上级机关发来供工作参考的抄件。3)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4)重份文件。5)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6)未经会议讨论,未经学校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电报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校对稿。7)从正式文件、电报上摘录的供工作参阅的非证明材料。8)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一般性表态、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设性意见的人民来信。9)学校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不应履行公文的行文、介绍信等。10)本校负责人兼任外机关职务形成的与本校无关的文件材料。11)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在每年文书立卷归档时清理出来的不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加强保管,对某些方面的资料,如对今后工作有利,可作为资料暂存。
第十五条 对不归档又不拟作资料暂存的文件材料应按规定予以销毁,对密级较高的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一般文书材料可以填写《文件材料销毁登记表》,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指定专人负责送往指定的造纸厂予以销毁。
第三章 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均为立卷单位。
第十七条 学校每一个立卷归档单位的专(兼)职档案员,在平时应严格按文书处理制度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根据案卷类目分别归档。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对本部门、本单位所有应归档材料进行组卷时,应遵循如下原则,即按问题、时间、重要程度和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分类组卷,以能准确、全面反映学校真实面貌和本部门、本单位的主要职能活动,同时便于今后查找利用为原则。
第十九条 为避免各部门、各单位立卷时发生重复归档或遗漏,各类文件材料立卷分工如下: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地、市党委、人民政府,国家教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文电材料,综合性的,由党办、校办立卷归档,专业性的或具体业务性的,由各承办单位立卷归档。2)以党委、学校名义的发文,由党办、校办分别立卷归档,以部门名义的发文,由各部门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党委和学校召开的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扩大会、办公会所形成的材料,由党办、校办分别立卷归档。职能部门以党委和学校名义召开的全校性专门会议,干部会议所形成的材料,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向党委、学校的请示报告正文及相应的批复、批转的原件,由党办或校办立卷归档;请示报告的原稿及批转、批复的复制件,则由报文单位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文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档,非主办单位保存复制本。
第二十三条 各临时机构、撤销机构形成的材料,应于机构撤销前做好整理工作,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任何人不得带入其他单位。
第二十四条 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由承办单位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按照归档时间要求,各立卷部门的专(兼)职档案员应按案卷类目将文件收齐归卷。
第二十六条 文书立卷部门整理好案卷,学校档案部门派人检查合格后,填写移交目录,在次年6月份以前,双方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办理移交,并各执一份存查。
第四章 党政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档号的编制原则,我校党群、行政类档案的分类由一、二、三级类目代号组成。
第二十八条 党群、行政类档案档号=年度号+党、政档案分类号+立档单位代码+案卷号,比如2019-DQ11.11-1。案卷号按三级类目流水,年度用自然年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档案馆对已接收的案卷,要认真搞好编目:1)在案卷的脊背上注明案卷题名、档号及保管期限。2)按分类原则编制党、政档案案卷目录。3)将著录数据及时存贮到计算机中,并与学校信息系统联网。
第三十条 党群、行政类档案按年度三级类目横向排列,并将案卷按档号顺序在档案柜中依次排列。
第三十一条 与文件材料配套的特殊载体记录的党、政档案,按《声像载体档案工作规范》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二条 档案馆应健全档案的借阅、审批权限、期限、数量等事项,并做好借阅、利用效果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