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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档案利用制度

作者:B2117893       时间:2024-07-05 09:14:43       浏览量:

档案馆档案利用制度

一、为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将维护其合法利益。查档借档要体现归档者或捐赠(寄存)者优先的原则,并视情况适当简化利用程序。利用未开放档案或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应当经有关组织同意。

三、各类档案原则上仅限在档案馆内查阅,需要拍照或复印的必须经档案馆同意,人事档案禁止拍照。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者,借出时间一般不超出一周,并办理借阅手续。

四、校内公务查档借档,须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派人持介绍信到档案馆办理。

五、校内师生员工或校友个人需要利用档案的,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及有效证件到档案馆办理。有委托办理的,被委托人同时必须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制件和委托陈述同页的《委托书》,方可办理档案利用。

六、港澳台同胞或海外华侨,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七、借档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档案查(借)归还时,由档案利用者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清点检查,并进行归还登记。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档案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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